jjjj江河湖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李子孝教授带我们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包括医师法立法背景及意义、新法案修改亮点、全文学习三个部分内容。
一、医师法立法背景及意义
《医师法》通过背景
8月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自1998年颁布以来,已实施了二十多年。时代在进步,技术在发展,尤其是医学技术的发展更是日新月异,医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执业医师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比如有些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医师执业管理有待加强、医师职责和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等,因此,对执业医师法进行修改很有必要。
首次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 日通过,自1999年5月起施行。
第二次修改:2009年修正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针对第四十条进行修订将原条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当日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实施。
保障全中国人民的生命健康的权益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我们要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全生命周期的健康,医师这支队伍恰恰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我国的法律对医师执业行为、执业安全、诊疗规范等方面的权益合法保障,才能更健康更快速的成长,才能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二、新法案修改亮点
保障医师合法权益,体现医师职业重要性
医师法开篇明确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医师法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调整到第一句,体现出国家对医师权益的重视和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鼓励医师,激励医师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高质量服务。
本法增加了"保护措施"专章,细化了保障条款,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执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特殊岗位及边远地区工作津贴等保障措施、行业自律等方面对医师权益保障做出规定,为医师执业保驾护航。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诊疗质量和安全
医学是具有探索性、高险性的科学,诊疗技术需要循证医学的支持,因此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循临床有关操作指南、医学伦理等规范,确保诊疗中的质量和安全。
在循证医学指导下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
此次修订对超说明书用药,规定在有循证医学证据的情况下,经过医院批准和知情同意可以使用;本法还提出医师应遵循医学伦理规范开展药物、医疗器械等临床研究、试验;针对罕见病、特殊疾病,医师可以基于循证医学证据,经过患者知情同意后,拓展用药,进行探索性、实验性治疗,在规范医师诊疗行为的同时也扩大了医师诊疗特殊疾病的自主权。
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是医师职业精神的内涵,但这一职业精神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保障,否则医师们的救治热情会受到影响。医师院外急救免责充分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法律原则,否则2006年彭宇案就会再现,突发疾病的人可能会丧失受助的机会。
增加医师执业范围
《医师法》中明确,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过去医师一般情况下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然而随着医学的进步,现在的很多医学操作都是交叉学科,比如内科医师能否做介入技术?过于严格的限制不利于医学发展和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这次《医师法》是优化了医师的执业范围。
有利于中西医协同发展
第二章十四条明确∶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对基层医师队伍进行倾斜
医师法提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促进医疗服务均等化。制定了向基层倾斜的系列措施,规定国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服务的经历。医师到基层会诊、在医联体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无需变更注册,提升工作方便性;鼓励基层中专学历医务人员通过学习获得更高学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法获取医师资格等。
加强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
第四章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在每年的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第五章四十四条规定∶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将住院医师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入法
本法完善了意识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国家在医学教育方面不断进行改革、探索和尝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规定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体系;该法还完善了违反医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从多维度构架了医师的管理制度,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此前,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起点为中专,本次法律修订突破了既往的管理思路,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起点由中专提升为大专。该法还在中医医师应用西医方面做出了规定。
将新冠疫情防控经验入法
本法规定,遇有紧急情况及国防动员需要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为应急状态下人财物的调遣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传染病的防控需要多点监测,作为新发、突发传染病最重要的触发点,医师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时有及时报告的义务。新冠疫情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人才的缺乏以及传染病报告体系的缺陷,为此本法明确,国家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为应对新发、突发传染病奠定人才基础。
保障医师执业安全方面力度加大
"本法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的规定相呼应,并且强化了《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入刑的法律规定,对防止暴力伤医,维护医护人员执业安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医师法中专门提到了互联网医疗
因疫情而催生加速的互联网医疗,吸引了中国大量医生"触网",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互联网使用技能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医生将熟悉和参与互联网医疗服务。由于互联网本身存在的瓶颈和风险,无论是医生还是互联网平台,都要必须深刻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三、医师法全文学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爱护医师,弘扬先进事迹,加强业务培训,支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将职业道德、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科学设置有关评定、聘任标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体。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二)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五条 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二)受刑事处罚;(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第十九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注册。
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时予以公告,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三)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四)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学术交流;(五)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六)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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