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VS 2020|符伟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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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由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血管外科医师分会主办,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承办的中国医师协会血管外科医师分会第二届学术年会上,来自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血管外科主任符伟国教授解读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帮助临床医师规范医疗行为。


《基本医疗法》
2019年12月28号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涵盖10章共110条内容。《基本医疗法》将对医疗机构管理带来新的变化和新的要求。

一、关于医疗告知的新变化
第三十二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 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特别明确了“医疗费用”告知
➢增加“及时告知”的要求
➢手术告知同意删去“书面”二字
√该修改增加了医方告知的途径和方式,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民法典(草案)》第1219条则将《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需经患者“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也抹去了“书面”。


二、 关于过度医疗的新变化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解读:
➢“不得过度检查”扩大到“不得过度医疗”
√医疗包含检查、治疗、护理等诊疗过程的全部环节,该修改直接规定了“不得过度医疗”,全面扩大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不得非正当牟利
√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以“法治之力”保护医护人员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第五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解读:
➢禁止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
√《基本医疗法》在多处阐明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保护。
√医院被正式列入公共场所范围后,使医院的治安主体从“保安”上升到“公安”,司法机关有了介入医闹纠纷的权力。这是对“医闹”事件严重性的进一步强调,将其从行政法推向刑法高度,是对涉医违法行为打击处理力度的加强,也是对目前执法不严、消极执法的一种立法回应。
➢完善医疗纠纷处置

√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四、医疗伦理相关的新规定
第三十二条 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技术临床应用,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并符合伦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解读:
➢违反医疗伦理规范或需负法律责任
√《基本医疗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医疗行为符合医疗伦理规范与符合诊疗技术规范同等重要。
➢关于医疗伦理要求,实务中需要注意两点:
√程序上,医疗行为要根据规定进行伦理审查。
√实体上,医疗行为处理符合诊疗规范外,还要求符合医学伦理。


五、明确个人健康信息安全

第九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三)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

解读:
➢保护个人健康信息被纳入法律
√从医疗大数据分析到商业医疗保险定制,再到智能化医疗诊断,均以个人健康信息为基础。因此,个人健康信息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具有被侵害的可能性,需要立法层面予以特别保护。

六、明确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第三条 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为人民健康服务。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第四十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解读:
➢医疗卫生事业必须“具有公益性”
√公益性原则意义重大,其重要价值就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医疗卫生事业必须“具有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必须以公民健康为目的。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王岳教授说,医院必须真正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办院理念,顺应国际医学理念的发展趋势,尊重和保护患者利益,将患者利益放在第一位,将“治病救人”的行医目标,尽快转变为“帮助病人”的行医目标。
➢能否拒绝或者拖延未付费的急救服务
√只要是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就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其他相关法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医护人员应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医
第四十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解读:
➢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的红线,但需注意以下三点:
√公立医院禁止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公立医院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无论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均禁止。
√公立医院可以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展开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但能否盈利为目的的合作(比如医疗业务合作),本法并没有明确。
➢无论是社会资本还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合作,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程序正当,避免将来发生争议。

八、其他亮点
(一)“强基层”上升为法律
1. 医疗资源配置向基层倾斜
➢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以基层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2. 分级诊疗
➢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3. 家庭医生签约
➢国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居民签订协议,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4. 医护人员定期下基层
➢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
➢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5. 基层人才培养与待遇
➢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对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

(二)改革薪酬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体现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三)强化医学人才培养
国家发展医学教育,完善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医学教育体系,大力培养医疗卫生人才。
国家以建成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合理规划与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省级区域性医疗中心,诊治疑难重症,研究攻克重大医学难题,培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对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国家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阻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降低传染病的危害。

总 结
《基本医疗法》为第一部医疗健康领域的纲领性文件;强调了医疗告知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尤其是医疗费用告知与及时告知;在多处重点阐明国家对医护人员的保护,立法回应目前执法不严、消极执法的情况;强调“不得过度医疗”,直接涵盖检查、治疗、护理等诊疗过程的全部环节;强调医疗行为符合医疗伦理规范与符合诊疗技术规范同等重要;在立法层面对个人健康信息予以特别保护;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医疗卫生事业必须“具有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必须以公民健康为目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按照正规程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医疗法》其他亮点包括:“强基层”上升为法律、改革薪酬、强化医学人才培养以及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填补了目前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制建设方面的法律空白,凸显“保基本、强下层、促康健”理念,其出台有利于牢固医改成果、推动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建设发展、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对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